在面馆探店视频下留言差评,谁料引发网络暴力,留言者照片被配上哀乐做成视频发布……近日,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纠纷案,认定被告何某行为不当,侵害了原告吴某名誉,判决何某置顶发布道歉视频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。
基本案情
女子何某是某平台的短视频创作者,时常在网络平台记录个人生活,发布探店视频,在潼南区小有名气。2023年2月一天,何某发布了一则推广自家面馆短视频,家住附近的男子吴某刷到该视频并留言:“不太好吃,上次吃出头发了。”何某心生不满,与其丈夫一起上门找到吴某理论,并对吴某拍照、录像。当晚深夜,何某在其账号上陆续发布三则配有吴某肖像、葬礼哀乐的短视频,配有“视频这个人影响了我整个人的情绪”“做人太虚伪”“偷偷摸摸”等文字,直至次日中午删除。
吴某认为,自己留言是客观评价,即便不当,何某作为本地网红也不应配图配哀乐变相辱骂,亲朋好友甚至自己读小学的孩子都在询问怎么回事,近期找工作也受影响,造成吴某生活不便、精神痛苦,故请求法院判决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。
(图片来源于网络,与本案无关)
法院审理
法院审理后认为,自然人的肖像权、名誉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。何某使用吴某肖像并搭配哀乐具有咒骂吴某的恶意,在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平台账号上发布多则短视频,属于公开实施侵害吴某名誉,极易引发视频观看者对吴某猜测和误解,造成负面认识及声望、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。因此,法院认定何某的网络行为构成名誉侵权,判决何某置顶发布道歉短视频(需先经法院审查,发布时长不少于12小时)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。
何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
法官说法
网络暴力是一种侵权行为,涉及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、肖像权、隐私权、个人信息权益等人格权,甚至涉嫌侵害他人生命权和健康权。本案涉及的名誉侵权规定于《民法典》人格权编第998条,依照该条规定,认定名誉侵权成立需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、影响范围、过错程度,以及行为的目的、方式、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。何某作为一名在潼南区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“网红”,在网上发布他人照片并加以配乐辱骂,其行为导致对方名誉受损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随着科技的发展,短视频平台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基于信息网络便捷、公开的特点,网络暴力的施暴成本极低,引发的后果往往难以控制。我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,要具有营造、维护良好网络环境的文明上网意识。当发生纠纷时,可以通过友好协商、人民调解、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,切忌以维权之名行不法之事,既不利于原本的纠纷化解,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纠纷,最终承担法律责任。
来源:潼南发布